发生在2007.10.1的用人单位的劳人部停发劳动者的工资的事情,用人单位的劳人部并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它也没有打算告诉劳动者,事后查明劳动者的工资是一直停发到现在,劳动者2006.9.8被用人单位的劳人部安排下岗学习,但没有书面手续,已经于2007.9.18离开岗位。如果劳动者在岗位可以看到劳人部的工资条,不在岗位就看不到工资条,只能看银行的账单,二者是不一样的,银行账单只有存款余额,看不到工资明显。当时劳动者对是否停发工资并不知情。劳动者2009.1.20收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才得知工资被停。
这种情况,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法条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现用人单位推定劳动者应当知道停发工资。如何对用人单位的指控进行反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