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劳动仲裁机关要求本提供月收入证明。
说明:
A.该公司在本人入职后前三个月都是公司法人以现金形式发给本人,本人写有收据,应该存放在公司财务或法人自己手里(原因:其它员工的工资基本为2000元以内,我的工资7600元,如果让其它员工知道,会产生心理影响,所以我的工资前三个月都是由法人直接发现金)
B.第四个月开始,公司对其它员工公布本人工资为3500元,与其它员工同时发现金,在工资表上有签收,随后公司从商洛农行再给本人打到工资卡上4100元。
C.后来的几个月,是每次打到卡上3500元,再打一次4100元。(每月的20号以后发上一个月的工资,有时是第三个月的上旬发第一个月的工资剩余4100元)
现在的问题是:
A.本人从农行柜台打印的对帐单,盖有农行公章,每月都有一笔3500元和一笔4100元的入帐,这能否证明本人的月工资收入是7600元?
B.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关要求公司(法人)出具原当初几个月的工资收入收据来证明我的月工资?
6.本是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都有哪些?都按什么比例计算?我的月工资为7600元,按西安市的规定,公司每月要为我交多少钱的社会保险?
各位律师,以上是本人关于本次劳动纠纷的全部问题。另外再咨询一下,就本案涉及的相关证据,劳动仲裁机关都要求申诉人提供原件,有些原件是我们员工手里根本不会有的,即使是复印件有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法律要求我们提供原件,实在让我们很为难。如果确定该证据存放在对方手上,法律上是否有规定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如果对方不提供,法律上是否会确定本人的申诉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