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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你好! 公司法人蔡先生在1995年01月与中方上海某村属实业公司签订了中外合作公司合同,中方以30年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配套水电设施作价出资(7.5万美元),合作合同中利润分配条款约定,"无论合作公司的盈亏如何,合作公司要付给中方定额利润,自1995年7月1日起中方工贸公司第一年应得纯利人民币若干万元,以后每年递增若干元,直至合作期满。蔡先生同意当合作公司当年利润不足于付给中方工贸公司定额利润时,将以自己的资金补足给中方.除约定给中方工贸公司定额利润外,合作公司的其它所有的合法收益均归台胞所有…”。 2009年合作公司的中方合作条件集体土地经征用后出让给房地开发商,合作公司与某动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 2010年,合作公司因中方合作条件集体土地经征用后出让给房地开发商,向区外经委提出要将合作公司变更为独资企业!区外经委相关人员讲,因公司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具体比例(经过增资后比例6%),需要中方(村部)书面同意合作公司变更为独资企业;中方现不同意出书面同意书,中方认为应按合作公司资产中注册资本6%折算成现金,由合作公司支付给中方后,才能书面同意合作公司变更为独资企业! 区外经委相关人员办理合作公司变更为独资企业的流程是否合理? 中外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中比例在合作条件消失后是否需要支付给中方? 谢谢! 2010-11-11

涉外纠纷
2010-11-12 20:51: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没有看到你们的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但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企业一般为契约式合营企业,各方投资不作价折算成出资比例和股权,收益分配比例、权益转让、风险负担一般均在合作合同中自行约定。如果合作合同中约定双方仍然按照出资比例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合作双方经协商后,一方仍然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但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股权转让应该是在合作双方之间进行,而不应该是在合作企业与合作一方之间进行,企业自身是无权转让自身的股权的。因此外经委相关人员的意见并无不当,确实只有合作一方同意后另一方才能根据合作合同将相关权益转让;合作中方的意见存在问题,应该是由外方按照中方股权作价后的价值支付现金或者其他对价给中方后,方能够获取中方的股权,而不应该是由企业支付现金给中方转让股权。
  • 1、你好,你的合同中含有保底条款,这个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
  • 你好,具体看合同如何约定,审查合同是全面审查。
  •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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