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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我岳母与人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把自己持有的10亩土地承包给同村丈夫前妻的儿子(关系很不好,本不想租给他,可他从中捣乱使别人不敢租,最后在镇保存干部的劝说下答应租给他)。今年六月,岳母突然得了中风,生活无法自理,不得已我和妻子把她接到了我们打工的河南,由于岳母身体不好,我们是花700元钱打车过来的。可到了租地交款的日子,对方却以不见我岳母的面不交钱为由不支付租金。非要我岳母回去。包村干部也持同样的态度,甚至不再接我们的电话。根据协议规定每年11月1日前交付租金如果到期不交协议作废;如果不愿意再包给对方要提前半年通知;租金由包村干部转交我岳母。现在由于我岳母一直住在我这,过了11月1日我们才和包村干部联系,因此交款日期的延迟我们有责任,但对方明知我岳母不便回去的情况下以此为理由不交钱可以吗?协议上规定的是有包村干部转交我岳母,而不是面交。所以我认为对方的要求不合理,可现在连包村干部都给我们一个不理不睬,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

刑事案件
2010-11-10 20:00: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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