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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从03年9月份开始在单位从事司机工作至今,从刚开始的工资530元到06年涨到760元,当时是按的淄博最低工资标准,从03年进入单位,单位一直未予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养老保险,我们同事一起找单位领导,终于在09年答应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缴纳最低养老保险,2008年以前的等单位有钱了在补交,由于工资太低,父母身体又不好,孩子小花钱多,一个月600元的工资远远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开支,所以我决定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有权利将03年-08年的养老保险金要回吗? 请各位律师帮帮我,谢谢!

其它综合
2010-11-10 14:27: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