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进某国营企业上班.2006年签了每年一签的合同.一直续签到2010年.于2010年1月重新转签其他的就业单位.但实际在原单位(和以前同一个单位)上班.现在公司裁员.于2010年4月开职工大会说明情况.我2010年5月看到裁员名单.在2010年5月底就没有上班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办好离职手续.在我再三追问的情况下、公司让我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如下:
甲方:就业单位(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
乙方:我
甲乙双方于2010年01月0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01月0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解除2010年01月01日签定的<<劳动合同>>.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甲乙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为本人补充以上情况说明非协议内容 : 实际该公司只给我算了1000元的补偿金.
请问根据以上情况所诉.我应该得到大概多少补偿.应该怎样向该公司协商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