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2002年5月1日正式入职,新劳动法颁布后已经连续签过2次合同,并且第2次的合同是2012年2月28日到期,2012年6月17日哺乳期满,如果公司在第2次合同到期(即2012年2月28日)后不再续签第3次,请问按照劳动法规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谢谢律师,请帮忙分析.
-
单位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
公司不能和你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是等哺乳期满后再和你终止劳动合同。
-
双倍经济赔偿。
-
合同期满员工还在哺乳期的应该顺延
-
不能不续签
-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早于哺乳期届满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中间如果公司提出与您终止劳动合同您完全可以不同意。公司如果单方强行解除,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必然败诉。
另,本次合同到期后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您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公司拒不签署,则应支付双倍工资。
有上述法律保障,公司与提出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12个月工资平均工资。
-
单位必须续签
应支付赔偿金
-
查看全部8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