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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酒吧认识一个女的,感觉蛮骚的,认识的第一天只是接接吻什么的。后来第2次我喊她去酒吧玩的时候,我们已经比较熟悉了。然后我说带她去酒吧厕所参观一下,然后拉起她的手进入了其中一个隔间。然后开始吻她并且把手伸进去摸她胸和屁股,过了大概5,6分钟我们才出来,但是没有在厕所里面和她发生关系。后来过了几天我又喊她去酒吧玩,本来我是想和她发生关系的,但是那天她被几个朋友灌的很醉。后来我带她去酒店开了房间,但刚开始我没有和她发生关系。结果她上了个厕所回来以后,脱下我的裤子强行和我发生了关系。结果她后来要告我第一次是强奸未遂,第2次是想告我迷奸。请问律师朋友们,我第一次和她亲热虽然是在厕所里。但是她好像也是情愿的,第2次明明是她主动的,凭什么要告我强奸呢?

刑事案件
2010-11-09 22: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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