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十一回家,遇到我初中的一个好朋友。她知道我是学法律的。她就告诉我一件事情,把我吓到,因为她说信任我才告诉我的。而且要我替她保密。我答应啦,希望大家也能尽力帮帮我。 她说她在2009年暑假的时候被骗参加传销了,还往里面投钱了,但是是借那里面的人的,给人家还打了借条。(这个借条合法吗)后来去了湖南,因为被怀疑参加传销还进了公安局,还做了笔录。但是因为他只是底层的,后来就被遣送回家了。她现在不知道自己应不应该受刑事处罚?能参加司法考试吗?如果不是刑事处罚,那是关于行政的还是其他的什么?(我只知道刑法修正案七有一个组织领导传销罪,我觉得她虽然做了笔录但是因为只是参加的,所以应该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希望大家可以帮帮我,帮帮我好朋友,我不胜感激。作为一个法律学习者我也很惭愧。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

刑事案件
2010-11-09 20:17: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的朋友不是三级以上负责人,也没有组织30人以上,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2009〕13号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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