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到公司,2009年5月上保险,2010年8月辞职,若现在以未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未上保险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期间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还是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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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予受理,超过劳动争议的1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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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补缴保险,但是双倍工资最迟应该在10年8月份仲裁否则一部分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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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的司法机构对诉讼时效的把握不一致,本律师认为没有超出时效,建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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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一般而言,法院是不予处理的,可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补缴和投诉。
如果你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和及时支付工资的话,在企业没有违法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是没有理据获得双倍工资的。
2010年8月辞职,到现在还未过1年,尚在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内,你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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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