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下午2时许,原告吴**之夫吴*来驾驶“驴子”车,在建瓯市川石乡后山村杨梅垅山场运输木材,在山场运输途中,因车辆侧翻,导致原告吴**之夫死亡。案发后,被告邹**向原告吴**等支付了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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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赔偿费用偏低了,死亡赔偿国家有严格的赔偿标准。我是处理死亡和残疾赔偿纠纷的专业律师,方便时可以来电话细谈情况,以便给你提供专加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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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雇佣关系,由雇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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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纠纷,但赔偿数额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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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要看死者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被告对原告之夫的死亡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因你没有把案件事实讲清楚无法给你准确解答,建议你面谈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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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