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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0月27日晚10:40左右酒后驾驶电动踏板车在本县“阳光明庭”小区门口附近处,撞倒在同一车道内,同向推着因熄火、不能启动的“轻骑”牌48C踏板助力车行走的陈某,事发当时没有报交警处理,即送陈某致本县人民医院急诊门诊留观3天,医院诊断陈某是“脑震荡,右脚擦伤”,现陈某对我提出赔偿营养费4000元,1000元的车辆损坏费,而且还要我负责今后此起事故可能的后遗症或伤痛复发的医药费,请问我是否该签这份协议,这份协议对我是否公正?

交通事故
2010-11-06 16:41: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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