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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5日,我曾带一伙工人在一家工地打工,在午休期间,不知什么原因,该工人从没有任何防护的楼中楼四层跌到三层摔伤,后经医院治疗出院。现该工人将我连同工地负责人和施工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我认为其并为从事劳动,我不应该负责,对吗、应怎样应诉。

其它综合
2010-11-06 16: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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