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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如下: 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2.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生活补助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是什么?是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吗? 2,原告自愿给付被告8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还需要被告申请执行原告给付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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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5 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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