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年9月,我凭借贵港八塘镇某地块的土地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签署了协定,向八塘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贷款期限一年。2008年,因为做生意亏损巨大,无力偿还10万贷款,信用社一再催还贷款,我假装不知情,不予理睬,仍然保存着土地证原件。
2、后面据悉(2010年8月),八塘信用社早在2009年9月的贵港日报上刊登了一则公告,声称我因为欠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无力偿还贷款,将依法对我所拥有的土地进行拍卖,并声称我的土地证原件就此作废,并根据我的相关复印件和相关已签署的贷款协定进行了内部拍卖。
3、2010年9月,八塘信用社已经与新的拍卖方沟通,他们已经在土地局的帮助下,以23.8万的价格拍卖土地,给新买家办好了新的土地证,新买家在土地局得到新的土地证,即将根据土地证办房产证,建起新楼房。
4.我得知此事后,向信用社表示强烈不满,决定起诉信用社和新买家,理由是:全程我都没有知道和参与,并且我的土地证原件一直在我的手里,我认为信用社违规操作,新买家的土地证非法。
现在的问题比较复杂,很多东西都不清楚。我想请问律师,我的手里土地证原件还是有效的吗?信用社能否根据我的土地证复印件和签署的贷款协议强行宣布我的土地证作废并且进行内部拍卖,新买家的土地证是有效的吗?我该如何做才能胜诉?
万分感谢!!!在此守候您的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