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8年8月25日在XX单位工作至2010年8月13日止,期间任保管职务。2010年8月13日下午因发补助时我有异议,厂长XX便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我的人格,我要求到公司找领导解决,在得到XX同意后我便离开。期间我有给单位负责考勤的领导打电话请假,也得到同意。谁知好不容易找到相关领导,他们以没时间为由,让我找XX解决。8月21日我到厂里上班,黄建军说我无故旷工,将我从7月26日—8月13日(11日请假1天)共18天,月薪1500元,计900元全部扣除,并且不让我上班,我提醒他,我已怀孕,你不能把我辞退,他又让我到公司找领导,我与他理论,又遭到他一番羞辱。8月29日他通知我到厂里将工作交接他人后,便不让我上班。几经波折,因情绪激动导致流产,给我及家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我与2010年9月28日申请劳动仲裁,现已受理,我想请问工作两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是从2010年1月开始缴纳的,我被强行辞退,也没给我下辞退通知,以上事实,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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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到律师处咨询,你的情况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社保是从2008年8月开始缴纳到仲裁提起时,经济补偿金,和被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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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一般应在该期限内,但也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况。按照你的情况,你有权申请12个月双倍赔偿工资。除非单位证明你知道未交社保,否则你有权要求单位赔偿从你入职之日起应缴纳社保款项。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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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