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经过是这样的:
有一家公司恶意拖欠我们的货款达半年之久后,我们向朝阳法院起诉了他们,寻求法律给予我们帮助。朝阳法院受理了我们的起诉,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方突然提出了该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有异议,法官当时就裁定朝阳法院有权管辖,并告知对方可以就此问题提起上诉。对方遂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其实就是拖延时间),中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即朝阳法院有权管辖)。
昨天在朝阳法院第二次开庭,本来以为这次就可以判决了,对方却又对我们的购销合同上的公章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
法官在与单方调解的时候,对我们说(对方回避),既然他们是恶意欠款,就有当时签订合同时使用假章的可能,让我们做好准备!
遇到这种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呢?
注:我们手上有对方提货人员提货时的签字单,还有给对方预开的发票的发票记账联(对方在法庭上承认收到发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