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10月31日跟一房地产开发商(二级开发商)签订了买房认购协议书,并交纳了1W元定金。当时该楼盘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在认购协议书中写明:要求买方在签署协议书1周内交齐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提交完整的银行按揭资料办理银行面签手续;买方承诺对《认购协议书》及已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条款充分理解并认可;买方若未能按照上述时间内办理手续,视为买方自动放弃房屋,定金不予退还;
当我们与11月5日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以预售证未办下来为由,先给我们一张白纸让我们在上面签名,并给我们房管局出具的合同范本,说将来办下来跟这个范本一样,预售证11月8号一下来我们就按这个合同签,先交首付,他们开收据。并说在贷款放下来后将正式的合同给我们。
1、认购协议书上的条款是否平等有效,若无效,1W的定金是否能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索回
2、如果我们签订空白合同,可以通过什么方式采集证据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将风险降低到最小,以便后来在法律上有所保证?签订后首付和定金能够退回?
3、首付款开收据是否合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