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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6月份有在上海一家培训机构报名学习游戏设计方面的课程,7月1日交清学费并签订协议。 因工作原因和我本身没有基础,故和学校商定每周六请老师帮忙补基础课程,待我结束工作后再正式开始上课。 10月25日开始我正式到学校进行全日制的上课,但是因每天自己看例子琢磨的时间多,老师很少进行系统的教授。故感觉教学方式无法接受,本身学习也比较累。故决定退学。 与学校谈定后,校方表示,当初签订入学协议时,有学生学习超过50课时后,退学不再退还学费这项,拒绝退还学费。当时签名时,我因没有考虑太多,故未在意并有签名。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社保局 法规号沪价费[2002]43号、沪财预[2002]66号文件规定:“学员中途退学,办学机构应按课时比例退回学费”。 请问下,根据此文件,我是否可以要求之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解除,并请学校按课时比例退还我剩余的学费? 以上还请帮忙解惑,谢谢~

损害赔偿
2010-11-04 21:51: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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