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为真实赠与公证书,签订时间为97年4月,由我亲戚他母亲一起去公证处办理
有母亲签字
第二份为为了避税的分家财产协议书,签订时间为98年3月,内容均为我亲戚自己签字,通过关系办理,2009年母亲去世,未反悔第一份
2010年,公证处撤销第二份,但承认第一份永久有效,随即房产处办理了房产证撤销,但因为他母亲去世,不能办理转户回母亲名下手续。
2010年近日,他兄弟以遗产案把他告上了法庭,认为该房属于遗产。而我亲戚的律师说明,民法通则附则与合同法相关法律及物权法解释,第一份公证书有效,且母亲已经把房产证交与被告,被告对该房产进行开店,因此视为对房子已经实际占有,该房不属于遗产。且原告在我亲戚母亲在世期间,为了房子多次虐待母亲,且吃住和霸占着母亲的房子
我想请问各位法律界的朋友
1.房子是否属于遗产?
2.两份公证书之间是否存在着法律效力干扰问题?
3.第一份公证书为老版公证书,请问是否适用于新版合同法?
4.赠与公证是否为诺成合同?合同的效力如何?
5.讲赠与公证细则的同志就别和我说了,那属于操作制度,法院已经排除采用了
6.此公证是否也可看为是遗嘱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