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从深圳托XXX物流公司帮运送一件货物到桂林,所托运的货物卖了一万元人民币的价保,托运前有过称为22公斤,到桂林取货时也有称却少了2公斤,因为检查包装还挺完整,所以就没太在意,取货回去后发现少了一件商品,货来找物流公司交涉,他们也承认是少了两公斤,但是他们说要理赔的话要找到深圳公司的行政部,后来我就委托厂家和他们交涉,之后我这边传了一份取货过称的证明,是由当时取货的仓管写的证明,有签名字,但是没有盖他们物流公司的公章,桂林这边的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告诉我公章要到深圳才有盖,但是深圳又不盖章,这明摆着就是赖账,所以我请问一下我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来挽回我的损失。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