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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年龄都是30岁,有一女儿10岁,男在深圳工作,女在揭西县上砂镇,女方带女儿居住在一栋房,其男母逝世后,男方父亲于2006年写了一份家庭财产协定书,将现女方居住房的使用权给其男,但注明房产15年后才转名,现男方提出离婚,称该房无女方份,只给5万,不要女儿,女方该怎么办,求救各律师,感激。

婚姻家庭
2010-11-02 21: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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