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台商独资企业拥有某块城镇土地出让使用权,因故,该企业未参加年检,于2007年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企业于2009年将该土地及地上的工厂建筑协议转让给另一单位。现因受让方没有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付清款项,产生纠纷。转让人提出,受让人违约,因为没有在合同固定的期限内付清款项,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提出该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因为1)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2)在该企业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土地期满或者因故终止经营,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和附着物所有权由当地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的字样,营业执照被吊销等同于因故终止经营,该土地应被当地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请教:1)该企业是否有权将该土地及地上的工厂建筑协议转让给另一单位; 2)该协议是否为有效协议;3)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该土地是否会被无偿收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