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患有糖尿病与抑郁症,9月13日病人因尿频尿多入住西安高新医院糖尿病科室,这是病人第二次入住该医院,抑郁症就是在该医院诊断出来的,9月15日,早上七点半左右病人从病房窗户(三楼)跳楼自杀。该医院对此后果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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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医院可能存在管理疏忽的责任,但是由于病人是以糖尿病住院治疗的,应该不会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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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诊断为抑郁症,医院应当能够预见到患者可能会发生类似事件,因医院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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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景律师回复:
您好,医疗机构对前往治疗的病人不仅负有治疗的义务,同时还负有保护患者生命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医院虽已诊断出病人有抑郁症,但却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只尽治疗义务,未提高安全保护等级,对患者的跳楼自杀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赔偿。希望你的问题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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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住院后,病人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保障病人安全为前提,医院一方应当足够的勤勉和谨慎的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这些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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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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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