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与其他6个朋友(他们没有资质就是一般的工人师傅)与2010年10月10日共同承包了一个乡政府发包的1000多平方,金额为2万多的外墙粉刷过程,23号4人同时在桥上做事,死者吃橘子解开安全绳导致事故发生,一死2重伤,我哥幸运抓住绳子才没有掉下去,事故后除死者没有签字,其他人签了一个证明:证明这个工程是一起合伙承包的,不是我哥一个人承包的(事实也是一起承包的,我哥作为代表与乡政府签的合同,合同里的工程单价17元一个平方包括保险意外保险费用,还有一项施工安全责任:如发生以外事故,责任与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事故后政府与6个合伙人与死者家属协商先赔给死者17万,政府担百分之20的责任,其他合伙人平滩百分之80,因为他们不同意政府的方案,我哥也没有办法签字,他们签字不成后在第6天把我哥刑事拘留了:说什么我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请问尊敬的律师这样对我哥合理吗?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