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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在事业单位工作已过十年,签过两次不连续性的合同,一次在2001年签了一年期限的,一次在2008年签了一年期限的,2008年到2009年3月,现在到2010年10月又要签2009年3月到2011年3月的合同,请问单位这样作合法吗,我们要求签固定无期限合同,可以吗,如果单位不签,又怎么办?单位如果在2011年3月到期后,能否解聘(没有任何违反单位规定的情况下),然后能否转为劳务代理合同?

合同纠纷
2010-11-01 18:03: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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