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房产土地为投资(评估100万)成立了乙公司,(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乙的法人为同一人,问题:是否应享受以下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的规定,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七条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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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这个规定,是对自然人而说的,对非自然人并不适用.
而下一个改制重组,本人认为,如果不是改制重组,也不适用.你案中,是企业设立独立子公司,设立的标准应当是房产土地过户到被设立公司名下,这并不是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因此,本人认为,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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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这个规定,是对自然人而说的,对非自然人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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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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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