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告人:刘某,男,25岁。
某日,两个无业青年金某(男,24岁)、佟某(男,24岁)去某影剧院看电影,因大门口人多拥挤,金某穿着雪白运动鞋的脚被刘某不小心踩了一脚。刘某当即道歉,但金某仍不依不饶,仗着有佟某同行,与刘某厮打起来,佟某亦上前帮忙,但因刘某身强力壮,金、佟两人仍处下风,金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 *** 向刘某刺来,危急时刻,刘某顺手将身旁的佟某一把抓过来挡在了胸前,结果,金某把自己的同伴佟某给刺死了。
控方:刘某犯故意杀人罪
辩方:刘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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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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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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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请到我办公室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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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