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0年5月31日进入公司,试用期两个月,在2010年8月份签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1日---2011年5月31日,提现在公司单方提出要解除与我的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我能要求主张多少的赔偿金?另外我们合同上写了一个基本工资2000,实发时每个月还会有400元左右奖金,这个不在工资单上的,请问赔偿金是如何算的?
还在我们公司是9点上班,中午11:30---1:00是吃饭及休息时间,当然忙时也要做事的,周六要上半天班,说是补回去的,(公司是这样算的,9:00开始到11:30是2个半小时,下午,1:00----5:30是4个半小时,总共是7个小时,每周五天是35个小时,所以要周六再补半天班,不知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那么我加的周六半天班能要求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