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9月3日到公司的武汉子公司上班,2008年4月,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合并成立湖北子公司,我们的人事关系直接转入湖北子公司,2010年10月29日(30日,31日为星期六,星期日)现在因公司我所在的条线要并入广东总公司,不需要我们现在的岗位,公司就要求我们离职,且办理了离职交接表,和武汉子公司,湖北子公司分别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湖北子公司的合同已于2010年4月到期,但公司也没有要求我们再签,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请问我们员工要求的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