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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2月6号下午1点30左右在邗江大道北路和平山堂西路的3叉口,骑电动车由东向西左拐过马路的时候被一量由南向北的汽车在第2个车道里撞了重伤(7处骨折最重要的是两个大腿主骨干粉碎性骨折)车已经没了车样估计修不了了,鞋子衣服手表全没用了 。当时下着小雨。交警的责任认定下来了,对方司机注意观察路面不 够,采取措施不力是主要因素负主要责任。我父亲过马路没下车推行负次要责任。我想问一下以后的赔偿问题。 1 我可以向他要求赔偿哪几样损失,具体有什么标准?? 2 象我们这种情况是不是对方和保险公司能全部足额的陪给我们? 3 我父亲是退休工人(63岁)现在在别的地方上班可不可以和他们算误工补助??如果有的化有什么标准?? 4认定书上的措施不力是不是等同于76条的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两者有什么区别?? 5现在对方不肯付钱了说让我先掂上,他现在没钱.其实他是完全有能力的.他的暂助证地址有可能是假的,整条街找遍了也没有.暂助证上的地址是责任认定书上提供的!那我以后要怎么才能起诉他呢??谢谢

交通事故
2005-03-17 07:22:01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赔偿项目及标准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标准是: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的说法是正确的。
  • 我在线等你们的答复啊各位大律师!帮帮我吧!!
  • 但是交警说根据新的法规赔偿在20万以内责任认定和我们没关系(他的车保的是20万)他们必须给付。超出部分才按责来分是吗??我是江苏的。
  • 谢谢刘律师和陆律师给我的解答,但是我现在看到的是两种观点。一种是按责任赔,还有一种是在保额内对方全额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来赔偿。在我们江苏究竟现在按哪一种理陪啊!我晕了。。。。。。。另外他现在要是不肯继续付钱给我父亲看病我该怎么办??是自己先垫上吗??假如我也没有那么多钱呢??谢谢给我回答!!!
  • 1 我可以向他要求赔偿哪几样损失,具体有什么标准??
    具体赔偿项目可以参考本论坛置顶的文章.各地标准不同.
    2 象我们这种情况是不是对方和保险公司能全部足额的陪给我们?
    对方赔偿你的损失的70%左右.
    3 我父亲是退休工人(63岁)现在在别的地方上班可不可以和他们算误工补助??如果有的化有什么标准??
    可以.按医生的休假证明\住院时间,及单位的扣工资证明.
    4认定书上的措施不力是不是等同于76条的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两者有什么区别??
    采取措施不当.
    5现在对方不肯付钱了说让我先掂上,他现在没钱.其实他是完全有能力的.他的暂助证地址有可能是假的,整条街找遍了也没有.暂助证上的地址是责任认定书上提供的!那我以后要怎么才能起诉他呢??谢谢
    按身份证上的地址起诉.列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 是自己先垫上吗??假如我也没有那么多钱呢?
    :病人治疗要紧,如果你非要他负担,那你就立即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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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 赞成刘伯华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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