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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两年前开始在家里分居,去年因为发生矛盾而带孩子离家,然后提出离婚至现在,期间看孩子不让看(但没证据),现在提出协议离婚,本来我们在一起谈过以后,已经达成协议,可是搁一天后,对方变口,又重新拟订了协议书,现两份呈上,帮看看在法律观点上有那些不合理的地方 对方修改后的协议书: 1.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参加工作 2.婚前财产女方陪嫁物品等等各自取回 3.男方(家人)可每月探视两次 4.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支付 5.孩子上学期间的教育经费,双方各付一半,孩子医疗费各付一半 以上是两份协议书的主要部分 另还有一些疑问,法律规定的收入的30%的抚养费中包含那些?包含不包含教育费和医疗费?这个收入是指税前还税后?包含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吗?以后工作变动,收入降低还会维持离婚时定的抚养费用吗?如果对方恶意教唆孩子而不让行使探望权的话,但是没证据(因为这个问题弹性太大),该怎样解决? 感谢回复!

婚姻家庭
2010-10-29 16: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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