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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7月进入某中国和印尼合资的国有电厂公司,但是是2010年6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5年期限,有限期从2008年7月到2013年7月,签名日期签的是2008年7月(当时没想太多)。内容有提前离开需赔偿培训费得的内容。 现在我想辞职,请问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吗,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培训费吗? 我需要怎样证明合同其实是2010年6月签的?电厂是中国印尼合资企业,在印尼境内,我国劳动法适用吗?该电厂的总部是中国国有企业。 如果公司可以索要培训费,培训费包括住宿费吗?因为平时公司就是包吃包住的,去其他厂家培训的住宿费包括在培训费里吗?什么样的培训要赔偿培训费,我今年7月份去印尼工作的,之前都是在其他的国有电厂里培训(同一个总部),请问这些培训都要算培训费吗?

其它综合
2010-10-30 17:01:4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不管合同是何时签的,你既然已经签字了,对你也没有实际损害,你得不到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

    服务期按照双方的培训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
  • 根据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虽然由于电厂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发生实际用工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你现在只能主张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之间的双倍工资。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才能认定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由于电厂是中国法人,因此适用我国法律。如果你现在辞职,培训费只能要求按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按比例赔付。住宿费没有明确约定不能要求你赔付。要求赔付的数额不能超过培训费数额,具体由单位举证。
  • 1、单位是中国法人,使用中国法律,即使在外国工作。
    2、10年前未签的合同,部分可主张双被工资。
    3、培训,如果属于专项培训,需要给予一定赔偿,如果属于日常那种培训,无须支付赔偿。
    4、培训费用包含了住行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