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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由于婚前和前夫不够了解,现在想离婚,关键是我现在的结婚证给丢失,之前和前夫去法院调节离婚过,但由于对方本地法院有关系在,法院不给予离婚,我现在已经和前夫分局三年半之久,我的户口也在他家,我该怎么样才能离婚?对方坚决不离婚,我现在离婚是否必须补办结婚证?该怎么样补办结婚证?我现在离婚法院是否应该准予离婚?如果我现在要求起诉离婚法院会否同意离婚?我没有和前夫索要任何家产,家里有男孩子一个,现在已经七岁,但前夫想问我要孩子的抚养费,我也想管孩子,但是我没有固定工作,现在也只是打工才能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是否会让我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希望律师能给我一个答复!谢谢!

其它综合
2010-10-28 09:45:1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依《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的规定,结婚证丢失后是可以补办的。
    建议您与对方协商离婚,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您与对方已经分居三年半,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一般情况下是不更改孩子的生活现状的,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支付的抚养费是工资的20%到30%.
  • 结婚证丢失,可以补领或者开婚姻证明。户口问题也可到派出所开证明。你的情况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的情形;
    你可以举证证明曾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裁定书、第一次驳回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并分居三年的证据;
    抚养孩子是法定义务,你应当承担抚养费。
  • 到原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替代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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