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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二人于09年8月离婚,离婚前一直没有生育过小孩子。我们于2010年8月1日生了一个小孩子,在8月3日进行了复婚,上户口时说要罚款。但依2009年1月1日开始的<<广东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第3项,应不罚款的。

婚姻家庭
2010-10-27 2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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