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与X市XX酒店发生劳动纠纷,由于劳动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后于6月4日诉至通川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0年6月9日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10]通川民初字第1535号,期间法院委托通川区劳动局仲裁大队案外调解长达3月之余,调解失败,本人要求法院及时择期判决。但是,受案法官于2010年10月25日告诉本人,以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撤诉,重新起诉。
该酒店的登记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X市XXX酒店;负责人:谢X。我们起诉的法官说他是独资企业就是个体户,不能起诉企业,只能起诉个人。他的说法对不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