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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现在要离婚了,我们的房子是我爸爸单位集资建房,是第2套住房(不用退旧房),所以是全额集资,不允许单位外部的人员购买,当时觉得我结婚没房子,这个房子的指标就给了老公家,这个房子要比市价便宜很多,当时购买的是20万,其实市场价格大约在40万左右。房款是我老公家里出的。但是因为只能是单位内部的职工才能要这个房子,所以就以我老爸的名义交的房钱,收据也是我爸爸的名字,房产证也写的我爸爸的名字,不然单位不给这个房子。现在 我和我老公感情破裂,而且老公已经有了外遇,并且已经和第三者同居,为此我和老公的孩子也被迫流掉了,我知道已婚并且婚外同居的情况,我可以提出合理的补偿,但是我老公不愿意负责,也不愿意出一分钱赔偿我,还说这个房子是他家购买的,就是他家的房子,我现在不想把这个房子给他。请问我现在手里有交款的收据,还有房产证是我爸爸一个人的名字,能判定房子是我的吗?这个房子他如果要求和我平分房产,这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刑事案件
2010-10-27 0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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