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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2010年10月25日,我出租的房子供暖试水,把楼下的住户给淹了。原因是由于承租人看到小区贴的供暖试水通知,在试水当天家中并没有留人,在试水时放风阀松动造成的漏水。 承租人本身是律师,他告诉我说这次事故是意外,双方无须负责。他说北京市绝大部分小区都是周六日来试水,这个小区周一试水我没有时间家里留人,所以这个算意外与他没有关系。还有就是他说采暖设备算是我出租人的要说有问题也是我出租人的责任。 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出租人真的没有责任吗?谢谢

损害赔偿
2010-10-27 1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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