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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户张X因购车及养殖,找信用社工作人员陈x咨询贷款,陈x要其找单位领导或信贷员,并将贷户张成引荐给了信用社领导和信贷员。领导和信贷员说一笔只能贷款一万,要张x弄身份证才能给予贷款,张x找朋友等借来身份证5个,由于资金不够,又人托人地弄来身份证,经信用社领导审批,信贷员开立借据(经侦人员已找领导和信贷员核实),为张x贷款20万元,张在借据上签字。从贷款之日起,张x在借据上签字。张x按月还息,并偿还了贷款本金 3万元及利息。其间,信用社信贷员陆平为了完成任务,为张x收旧贷新10笔,一切手续都是由陆x办理,手续办理后也没有将手续交给张x,身份证也不知道是从何处弄来。并且没有经过陈x本人同意,在借据第一责任人处由陆x代签了陈x的姓名(经侦人员已找陆x核实)。后来,由于张x车子出了车祸才导致下余贷款无力偿还。为了偿还贷款,张x将车子出卖,和他人组建林业有限公司开山植树,该树6年为一个受益周期。张x至始至终认可这些贷款,答应想办法和山成林后归还贷款。 陈x和张x是否构成了合伙诈骗?公安机关对陈x在保侯审上签字要陈交两万保证金,陈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取保侯审查就签字了,公安部门对陈实行取保候审是否合法?

证券投资
2010-10-25 23: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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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