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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几间老房子(解放前的、总计约50平方米),现由我居住,这些房子无产权证,只有土地清册,这些房子是我养母留下的。养母有一养女叫秀子,另一养子就是我,我留有一张收养证明。但是土地清册上只有养母和养女秀子的名字,没有我的名字,因为当时上报的时候,我还小。但是养女长大后嫁人,后来养母病床多年,是我的生母照顾的,当时我才十多岁。我养母临终前(当时该房子租给别人,有租房合同)将租房合同交给我生母,并说合同到期后将房子收回给我,当时养母的外甥在场。请问养女秀子能继承这房产吗,我除了养子证明和租房合同,还要什么证明?养母外甥现也80多岁了,他的证明有效力吗,那份临终前交给我生母的合同能算是遗嘱吗?

房产纠纷
2010-10-25 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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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你这种情形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只在“情况危急情况下”做出,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证明才行。由于你能提供的证据太少,且只有一个带亲属关系的见证人,因此,遗嘱的效力有待商榷;另外,土地清册上由该养女的名字,你又无其他证明,因此,该房产应属你养母和养女的共有财产,应先分割;要继承也只能继承你养母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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