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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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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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苦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帮助。也即我们在诉讼中经常提到的一次性生活帮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一般根据情况,有法院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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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