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按照股比30%和70%分配的。营业执照是2009年11月颁发的!在营业执照没有颁发以前我们就有合作过半年时间!在申请营业执照的时候我们接到一个工程,工程总价60万左右。工程的消息来源是我的合伙人的,因为我们没有营业执照所以就包给了别人做。施工期间我一直吃住在工地上安排工人工作和买一些材料。在离2009年春节还有3天的时候我们工程款没有结算完的情况下我们两个人各分了7500元钱。(现在还有20多万的工程款没有结清)
现在我们有接了两个工程是前面工程的连锁,两个工程加起来的工程总价是130万左右,因为没有资金垫资也就包给别人做了,双方约定按照总利润的30%给我们。(大概有20万给我们)
现在的问题是我的合伙人说这三个工程的消息来源是他的,是他在没有和我合伙时候的老客户,不愿意按照我们的股比比例来分配,全部属于他个人的。而09年的春节分给我的7500元钱就算是我在工地上呆了两个月的工资。
我想咨询一下是不是他这样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