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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前夫于09年8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其中注明位于德阳市区房产一套,归于我及女儿,女儿由我抚养。此房产由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但房产证上有四个人的名字,我,前夫,及前夫的父母。协议注明前夫所占的百分之二十五归我。他父母所拥有的百分之五十归我女儿。(注:他父母所占的百分之五十归我女儿,这一条是我和他们单独签的协议,未经公证)。 请问,我和他们所签的未经公证的协议,有效吗?有效期是多久呢?

婚姻家庭
2010-10-25 10: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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