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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家与本村第三村民小组发生林木林地纠纷,我们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了调解申请,镇政府受理后,主持进行了两次调解活动,调解过程中既没作调解笔录也没将对方的答辩及证据给我们看过,在争议双方无法搭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为规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风险,居然以镇调解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了《林木林地调解意见决定书》,《决定书》将所争议的林木林地权属明确为“应归第三村民小组所有”。且送给我们的《决定书》既没有用有文件头的公文纸印制,也没有文号或函号,更没有告知维权的途径和时限。请问:一、乡镇的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它有权对所争议的林木林地的权属归属作出决定吗。这种做法合法吗?二、面对这样的《决定书》我们应以什么方式向什么样的机关申请维权及确权呀。三、虽然对方所持证的地名与我方的有争议的二块杉山中的一块地名相同,但对方证件中的地类为荒山,且其四抵中的西抵“岭顶”指事含糊(未注明是荒山岭顶还是青山岭顶),对方的山林权证能管得了我方在其荒山西面的二块杉山(其中有一块杉山地名也不同)吗? 敬请赐教为谢。

经济相关
2010-10-24 19:21: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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