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务车于2010年2月12日出租给第一被告李XX使用,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日租金450元/日,当日预付租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2月 日再次预付共支付了租金人民币4500 元,后再未支付,经公司积极追讨无法再获得租金以及不能归还所租赁汽车,并于不久失去联系。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汽车被李XX给了李X等人驾驶,不久即被李X等人将汽车作价7万抵押向第二被告赵XX高利借款,目前李XX以及李X等人已经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0年6月 日,XX市公安局在确认赃车抵押在赵XX手里之后电话联系赵XX,但赵XX仍拒绝归还汽车,坚持要求原告付钱取车,并拒绝公安机关的看车要求,继续隐藏赃车至今不肯归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