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在2003年1月20结婚,2004年5月贷款买130平方的商品房.总价310000元,首付62000元,贷款250000元,是以我的名字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都是我每个月还,到现在还有140000未还.房产证是2006年6月办得的,我现在想离婚.老婆说首付款是她出的.她有银行转账单证明62000元是她在结婚前的财产,现在房子值90万,请问我可以分到财产吗.如果有.我分得到多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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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你妻子提供的转账单证明是她婚前的存款,则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如不能证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配:如62000元系婚前财产,则扣除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割。当然还得扣除140000的剩余还贷在总房产的比例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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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老婆能证明首付是其婚前的财产,那么这部分就属于是其个人财产,其他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详询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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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女方个人财产以及应偿还的贷款后,该房屋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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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