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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家庭,因妻子与其同事在网上聊天发生不正当关系,得知后,与其协议离婚。协议书上说明:我一次性补偿其十万元,家中贷款的门面房,住房及其债权债务归我所有,孩子由我抚养,一切都不用其过问。离婚后,其非常后悔,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其想尽一切办法想复婚,我一直没有同意,因为她不是第一次发生这事。尔后,其恼羞成怒,口口声声说想尽一切办法,要求夺回孩子扶养权,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拿回孩子应有的东西。并拿我离婚后与一名离婚的女同事来往来说事,说我们婚前就有关系。并偷了我的QQ号,收集我的QQ记录。偷看我的手机短信。并说,其当时签离婚协议时,是我拿刀逼她签的,说我要找她单位,她才被迫签的。本来想,既然不能在一起生活了,一则何必伤害的太深,必竟生活了十几年,二则不想影响她的工作,因为离婚后还要生活,三则中间还有个孩子,以后还要见面。她的做法让我非常生气,本来房子想给她和孩子住的,看她这样闹下去,就让她出去住了。请问离婚协议是否能随便就能更改??她的想要孩子的想法能否得逞??协议书是否会因为她起诉而更改??

婚姻家庭
2010-10-25 08:08:2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关于离婚协议: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小孩: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法情形,就是有效的。不会因为对方起诉而改变的。
  • 协议书如果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应当是有效的,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起诉对其不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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