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我有个案子判下来对方偿还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
1、对方从我起诉至判决下来未曾到庭露面法院缺席审判。
2、对方署名书写的借条及欠条等书面证据日期都在2008年8月之前,其后来在10月份左右将其位于闸北的一套40平米左右的住房抵押给建设银行,抵押期限为20年,抵押款为人民币50万元。该套房屋产权证上是其本人一人
3、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一套住房。
问题:
1、在产证和户籍不在同一住房的情况下对方所抵押的房屋是否可以算作唯一住房?
2、如果对方为逃避债务将户籍转移至该已抵押的住房内其行为是否违法?
3、对方如果未得知法院判决或见其公告,三月后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其已抵押给银行的房屋?
4、拍卖大致流程如何?期间是否产生需原告本人承担的费用?
5、拍卖价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发生流拍一般如何处理解决?是否原告也可以参与该拍卖并竞价?
6、如果其抵押给银行的这套住房拍卖后除归还银行本息后剩余归还我原告的份额不足时,是否有权要求再拍卖其户籍所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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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有2处住房,不是唯一
2、违法
3、判决已生效。不可申请
4、法院来处理拍卖,之后被告承担
5、市场价,同时考虑折旧。
6、可以要求拍卖其他物品,唯一住房不可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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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查看其户籍所在地房屋是否属于被告本人所有。如果不是,则被告只有一套房。2、可能会给执行增加一些困难,有违法的嫌疑。3、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房屋没有查封,是可以的。但查封了以后就不可以。4、程序:调查被告是否还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评估房产价值-抽签决定拍卖公司-发出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的,出具过户裁定办理过户手续;拍卖不成交的,可拍卖三次,或者交债权人抵债。评估、拍卖费用由原告预交,在成交款中预先扣除。5、依据是参照评估价确定的拍卖底价。流拍后进行下一次拍卖或者交原告抵债。原告可以参加。6、有权申请继续拍卖,但是否进行由法院参考法律规定、社会稳定情况决定。有条件的,由原告提供房源,可以大换小、远换近、好换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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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法院强执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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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