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2010届的毕业生,于2010年7月到单位报道,开始上班,并与9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上面规定了服务期内辞职要赔偿。然后单位的人事部门让我去取三方(要落户口),学校的就业指导部门给我一份旧的三方协议,在备注中有这样的规定,说是:服务期为三年,期满后允许流动。单位说不签这个不给办户口,但也不具体说明这个的影响,只是说不能走。我想咨询一下,我已经签了合同,才签的三方,三方的效力是不是就是像上面写的那样持《报到证》报到后终止了?如果我想辞职,是否可以?单位是否会因此冻结我的户口档案之类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