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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签字担保。2010年3月22日被起诉。诉;所签合同为最高额贷款。担保期2年。2年内债物人还款,重贷,无需我们同意。债务人2007年3月16日重贷10万,用于偿还前贷款。判;偿还07年所贷10万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2005年至2010年3月未接到银行及债务人任何通知。

证券投资
2010-10-22 17: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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